本文摘要:在利益的抗拒下,东莞市石排镇个体商户张某在其生产豆芽过程中加到国家禁令用于的添加剂,将这些豆芽销售给消费者,历时大约7个月。
在利益的抗拒下,东莞市石排镇个体商户张某在其生产豆芽过程中加到国家禁令用于的添加剂,将这些豆芽销售给消费者,历时大约7个月。日前,检察机关指控张某罪生产、销售剧毒、危害食品罪,于2014年11月向东莞市第一法院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系由在东莞市石排镇专门从事生产销售豆芽做生意的个体商户,为减少豆芽的销售量以提升营利,自2013年12月始,张某在其坐落于石排镇的出租屋内,在生产豆芽过程中加到“无根水”、“咪鲜胺”等国家禁令用于的添加剂和药物,并将所含“无根水”、“咪鲜胺”瓦解物质的豆芽运往石排镇上的市场销售给消费者。
至案发时止,张某每天以每千克1元的价钱销售所含“无根水”、“咪鲜胺”瓦解物质的豆芽大约300千克。2014年7月,东莞市公安局牵头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张某的生产豆芽窝点展开公安部门,当场扣留豆芽成品和半成品一批。
2014年8月,公安干警在石排镇将张某抓获归案。经检验,上述被扣留的每千克成品豆芽含4-氯苯氧乙酸钠0.28毫克、6-苄基腺嘌呤1.6×10-4毫克、咪鲜胺18微克;检验的每千克半成品豆芽含4-氯苯氧乙酸钠0.72毫克、6-苄基腺嘌呤2.7×10-3毫克、咪鲜胺62微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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